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章程(根据2023年8月22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章程修正案的批复》修正)
发布时间: 2023-09-11 浏览次数: 10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章程

2015211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核准通过

根据2023822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章程修正案的批复》修正)

 

序 言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是一所以工学见长,管理学和艺术学特色鲜明,工学、管理学、艺术学、法学、理学、医学、经济学、文学等多学科互相渗透、协调发展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前身为创建于1978年的上海交通大学机电分校(其中华东化工学院分院于1984年编入上海交通大学机电分校)和华东纺织工学院分院,1985年经教育部批准,在上海交通大学机电分校和华东纺织工学院分院的基础上,正式成立上海工程技术大学。2003年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上海市高级技工学校(创建于1951年)整体划入上海工程技术大学。

学校坚持“依托现代产业办学、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办学宗旨,以现代产业发展需求为导向,学科群、专业群对接产业链和技术链,以产学研战略联盟为平台,构建与行业企业“协同办学、协同育人、协同创新”的“三协同”模式,打造优秀工程师和工程服务人才的摇篮,努力发展成为一流的高水平现代化工程应用型特色大学。

为实现学校创建一流的高水平现代化工程应用型特色大学的奋斗目标,进一步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依法治校、规范管理、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中文简称为“上工程”;英文全称为“Shanghai University of Engineering Science”,英文缩写为“SUES”。学校的网址是:http://www.sues.edu.cn

第二条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是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投入与保障义务,上海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学校承担管理和考核职责。

第三条  学校住所为上海市松江区龙腾路333号,设有松江、长宁、虹口等校区,其中松江校区是主校区,位于上海市龙腾路333号,长宁校区位于上海市仙霞路350号,虹口校区位于上海市逸仙路88号。学校根据上海市高校布局规划设立或调整校区。

第四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教育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第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六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七条 学校坚持为国家和上海发展提供人才支撑、智力支持和科技服务,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学校坚持为了每一个学生的终身发展的育人理念,按照德才兼备、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要求,依托产学研联盟合作办学模式和产学合作教育人才培养模式,以卓越工程教育为引领,培育具有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具有国际视野、创新意识和奉献精神的高素质工程应用型人才。

第八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以及终止等重要事项须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报教育部备案。

 

第二章  办学活动

 

第九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推进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 学校实施的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的教育形式;以本科教育为主,大力发展研究生教育,协调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持续拓展国际学生教育和中外合作教育。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在教育教学中实行学分制,学生毕业前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修满规定的学分。

第十二条  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依规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十三条  学校学科专业以工学见长,管理学和艺术学特色鲜明,工学、管理学、艺术学、法学、理学、医学、经济学、文学等多学科互相渗透,协调发展。学校制定学科建设规划,促进学科交叉、融合和创新。

第十四条  学校依据国家和社会需求、办学条件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有计划地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学校学科专业设置和调整由相关教学单位及职能部门提出可行性报告,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评估,学术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科学的招生体系和招生监督机制,维护招生的公平公正。学校人才培养坚持立德树人、质量为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材编写、审核、选用等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对人才培养各环节进行全过程严格监控和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年度质量报告,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六条 学校开展师资队伍建设,以中青年教师培养和教学团队建设为重点,建立健全教师评价标准和评价体系,把师德师风作为第一标准,把教育教学质量作为教师评价的首要依据。建立健全教师激励机制,调动教师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十七条 学校鼓励教育教学改革与实践,依托产学研平台开展协同育人,将教学与科研、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推进“产学合作、工学交替”的育人模式,培养学生的实践创新能力和综合素养。

第十八条 学校实施国际化战略,面向世界,开放办学,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不断提升学校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第十九条  学校积极开展基础科学和应用科学研究,通过高水平科研基地和创新团队建设,促进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科技进步,提升学校的科技创新能力和服务社会的能力。切实保障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动力活力。

第二十条 学校营造自由宽松的学术环境和科学研究氛围,提倡学术自由。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反对和防止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十一条  学校坚持协同创新,紧密围绕国家战略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进一步巩固和拓展产学研战略联盟,不断增强学校服务社会能力,为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科技和智力支撑。

第二十二条  学校积极培育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立体现社会主义特点、时代特征和学校特色的大学文化,培育科学精神,丰富校园文化,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

第二十三条 发挥文化引领功能,秉承“勤奋、求是、创新、奉献”的校训,弘扬“只争朝夕、敢为人先、求真务实、开拓创新、追求卓越”的精神,践行“勤业惟诚、厚学致用”的价值取向,以文化自觉汇聚学校发展合力。

 

第三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坚持党管人才,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教师队伍建设工作,强化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作用,健全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体制机制,落实师德师风第一标准。

(八)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九)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学校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是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决策和监督机构,负有对学校全面从严治党、改革发展稳定及其它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做出决策的重要职能。学校全委会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必要时可进行会议表决。

在学校全委会闭会期间,学校全委会授权学校党委常委会行使全委会职权,负责处理党委的日常工作。学校党委常委会应执行学校全委会的决议、决定,定期向学校全委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学校党委常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和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经由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常委根据集体决定和工作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或受书记委托的副书记主持。

第二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二十七条  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法依规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国际合作与交流和思想品德教育等;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规定和程序推荐副校长人选,按照学校党委决议任免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决策、协调、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等相关职责。

第二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常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或受校长委托的副校长召集并主持,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校长办公会应当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咨询机制,校长在广泛听取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研究讨论事项作出决定。

第二十九条  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由党政管理机构、群团组织、直属服务部门、直属院(所、中心)和学院(部、中心)组成。其中党政管理机构和群团组织根据学校党的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需要设置;直属服务部门根据教学与科研公共服务保障需要设置;直属院(所、中心)根据学科发展规划和研究任务需要设置;学院(部、中心)根据人才培养要求和学科、专业属性设置。

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立、变更、撤并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由学校机构编制委员会统筹负责,经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后审定。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是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通过校务委员会章程;

(二)决定校务委员会委员的增补或退出;

(三)就学校发展目标、战略规划、年度预决算报告、重大改革举措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者参与审议;

(四)参与审议学校开展社会合作、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提出咨询建议,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

(五)研究学校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的目标、规划等,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

(六)参与评议学校办学质量,就学校办学特色与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或意见;

(七)学校委托的其他职能。

校务委员会由以下方面的代表组成:(1)学校主管部门、共建单位的代表;(2)学校及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相关学术组织负责人,以及教师、学生代表;(3)支持学校办学的地方政府、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代表;(4)杰出校友、知名人士;(5)学校邀请的其他代表。

校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少于21人,每届任期为5年,可以连任。校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和副主任由学校提名,由校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校务委员会建立例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也可召开专题会议。校务委员会会议遵循民主协商原则,建立议事规则,保障各方面代表能够充分讨论、自主发表意见。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规定,制定章程并开展工作。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等方式产生。

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主要职责是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二级单位教授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校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科学研究、人才队伍建设、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及校学术委员会授权承担专项工作的调查、评估工作,并受校学术委员会委托作出裁决、决定。

在学院(部、中心)等二级单位设立教授委员会,具体承担本单位学术事务。教授委员会应根据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及监督。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依法负责学校学位管理的机构。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批各学院提交的建议授予学位的名单,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二)审议新增硕士和博士学位授权学科点以及自设二级学科的申请;

(三)审批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四)对学位授予争议进行裁决;

(五)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方面的其他重大事项。

各学院设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审定本学院与学位相关的事宜。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立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学校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中重要事项的审议机构,依据程序制定其章程并开展工作。学校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分管副校长担任。学校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重要的教学改革、教学管理改革、教学基本建设项目;

(二)审核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评审教学成果,指导教学评价;

(三)研究咨询学校的专业设置及调整方案;

(四)审议咨询学校委托的其他重要教育教学事项。

各学院(部、中心)可设置教育教学指导分委员会,研究、论证本单位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及课程建设、教材建设等重要工作。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依据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负责学校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其成员由学校主要领导、校学术委员会负责人、主管人事工作的学校领导,人事、教学、科研、研究生管理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二级单位负责人,以及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组成,校长任主任。

第三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管理体制和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是校务公开的基本载体。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尊重和支持行政系统依法行使管理学校的职权。学校实行校、院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其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并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学校发展规划、财务预决算、学校章程、学校重大改革和发展事项、重要决策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及学校与工会协商确定的其他事项;

(二)审议通过教职工岗位责任制方案、绩效工资改革方案、考核与奖惩办法以及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要事项;

(三)审查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

(四)监督和民主评议学校各级领导干部;

(五)民主选举教代会主席团成员、教代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及学校与工会协商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十六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员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党联系教职员工的桥梁和纽带。学校工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承担团结引导职工群众听党话、跟党走的政治责任,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学校建立校、院两级工会组织。

妇女工作委员会是在学校党委和上海市教育系统妇女工作委员会领导下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妇女联合会机关、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开展工作,维护女性合法权益,发挥教育引导作用,促进女性师生素质提升。

第三十七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学校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教育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接受师生员工与社会监督。

第三十八条 学校共青团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

第三十九条 学校通过学生代表大会保障广大学生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学生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开展工作。其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学生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学生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学生正当权益;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和无党派人士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和其他统战团体成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改革发展建设事业发挥作用。

第四十一条  学院(部、中心)是学校授权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的二级单位,在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享有组织办学活动、人事管理和资源配置等权利和义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的办学方针、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目标,制定学院(部、中心)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学术交流以及社会服务活动,实施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质量监控和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

(三)提出年度招生建议,做好就业工作;

(四)拟订国际交流与合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决定学院(部、中心)人员聘期工作任务与考核管理办法;

(六)负责学院(部、中心)教职员工和学生的管理工作;

(七)按学校有关规定管理和筹措学院(部、中心)的教学、科研经费和其他资金,并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规范使用有关资产,维护资产安全;

(八)制定学院(部、中心)教职员工的绩效考核、奖励及分配方案;

(九)履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二条  各学院(部、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学院(部、中心)党组织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编写与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四十三条  学院(部、中心)院长(主任)是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对外交流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副院长(副主任)协助院长(主任)履行职责。院长(主任)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和授权,主持本单位行政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定学院发展规划,组织开展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的教学计划并实施;

(三)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活动;

(四)负责本单位教职工的聘用、管理和考核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学生的培养工作;

(六)负责本单位财务与资产管理;

(七)组织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八)行使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四条 学院(部、中心)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学院(部、中心)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学院(部、中心)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党委(党总支)正、副书记,纪委书记(或纪检委员),正、副院长(主任)组成。根据议题需要,由党委(党总支)书记、学院(部、中心)行政主要负责人协商确定列席人员。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学院(部、中心)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根据会议议题确定主持人,教学与科研工作、学科建设工作、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由院长(主任)主持;党务与思想政治工作、干部人才工作、学生工作和安全稳定工作等议题由书记主持。学院(部、中心)应制定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决策规则和党组织委员会议事决策规则。

第四十五条  学院(部、中心)设教授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小组。

学院(部、中心)教授委员会是教授治学和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依据程序制定其章程,报学校学术委员会核准,并依据章程开展工作。学院(部、中心)教授委员会委员必须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经民主推选,学院(部、中心)党政联席会议通过,报学校备案。

学院(部、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组成,协助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负责审查各专业或学位点的培养方案、课程设置和学位申请条件等。

学院(部、中心)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小组依据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组成,负责对本单位申报者的思想品德、教育教学能力和学术能力进行综合考察评议,并向学校推荐。

 

第四章  学生

 

第四十六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正式注册,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七条  学生除享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利外,依据学校规章制度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学校教学计划安排,公平公正地获得学校提供的各项服务机会,合理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按学分制相关规定选择专业,选修课程;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三)参加社会实践、勤工助学、志愿服务、科技文化创新,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在校内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及文体活动等,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综合素质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未完成学校规定学业要求,获得结业或肄业证书;

(五)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六)知悉校务及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学校各类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通过正当渠道提出意见或建议;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八)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 学生除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权益,爱护学校财产;

(二)尊敬师长,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自觉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三)遵守学校各项管理规定;

(四)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五)积极锻炼身体,努力做到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六)按规定缴纳学费和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励和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七)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八)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九条 学校按规定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生活服务,以及心理咨询和就业指导。学校按规定为学生提供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形式的助学项目。学校支持学生开展课外科技活动,鼓励学生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

第五十条 学校积极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尊重并保障学生在学习和研究方面依法享有学术自由的权利。

第五十一条 学校按规定对取得突出成绩或者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学校按规定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五十二条  学校依据国家规定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规范学生申诉处理的程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学校定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听取学生代表对学校工作和与学生权利及义务有关的重大改革、重要规章制度的意见和建议,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十三条  学校支持学生组织(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在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学生可依法向学校申请组织学生社团,学生社团经学校批准成立,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五十四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聘用合同制度。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学校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教职员工聘任、考核、晋升、奖惩等规定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七条  教职员工除享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各种荣誉称号和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提出申诉;

(六)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八条 教职员工除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定政治方向,遵守师德规范,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尊重和爱护学生;

(二)遵守教学规范,完成岗位聘任所要求的教学任务,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三)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追求高水平学术研究和科技创新;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九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学习进修。

第六十条  学校依法建立和健全教职员工权利保障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六十一条  教职工退休(退职)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学校对离退休人员依法进行管理和服务。

第六十二条  学校的兼职教师、柔性聘用人员,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交流及其他形式工作期间,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六章  投入与保障

 

第六十三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学校积极拓展经费来源渠道,鼓励面向社会筹措教育发展资金。

第六十四条 学校资源配置以发展规划和年度事业计划为基本依据,坚持财政平衡的可持续发展理念,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十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设立财经工作领导小组,规范学校经济秩序,健全预算绩效评价体系和财务监督体系,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六条 财政拨款、办学收入、社会捐赠等财务信息,学校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十七条  学校所有资产为国有资产。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依法依规对占有、使用的学校资产进行管理,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确保学校资产安全、完整。

第六十八条  学校后勤服务部门坚持为学校教学、科研、师生服务的宗旨,努力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九条  学校接受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依法综合应用立法、拨款、规划等手段对学校办学进行管理和监督,通过专门机构或指定社会中介机构对学校的学科、专业和办学质量进行评估。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七十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政府、校外科研机构、企业等的合作,共建产业共性技术研究基地、实验实训基地和教学实体,互聘人员,联合培养学生,推进合作教育等。学校鼓励技术转移和科研成果产业化,鼓励将政产学研合作成果引入科研和教学活动之中。

第七十一条  学校依法注册成立校友会,校友会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校友会依其章程开展活动,积极加强学校与海内外校友的联系,并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

第七十二条 学校依法注册成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教育发展基金会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属于非公募基金会。基金会依照相关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充分发挥教育基金会吸引社会捐赠、募集资金的积极作用,增加办学资源。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校训为“勤奋、求是、创新、奉献”。

第七十四条  学校校标以“工”字的飞翔型变体为主要元素,寓意展翅腾飞的美好前景,并蕴藏了学校的英文缩写“SUES”,校标以蓝色为主色调。

第七十五条 学校校徽为题有校名“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方毅同志题字)的长方形徽章,教职员工佩戴的为红底白字,研究生佩戴的为黄底白字,本科生和高职学生佩戴的为白底红字。

第七十六条  学校校旗为红色长方形旗帜,中间印有金黄色校名“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方毅同志题字)。

第七十七条 学校校歌为《前进,工程大》。

第七十八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1030日。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全委会审定,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核准、教育部备案后,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条  本章程的修订工作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提出,章程修订方案须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全委会审定,报相关主管部门核准后,向本校和社会重新公布。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学校应依据本章程制定或修订其他规章。与本章程不相符合的其他规定,以本章程为准。校长办公室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和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由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注:方毅(19161997),福建厦门人,曾任中国科学院院长、国家科委主任、国务院副总理和国务委员等职。

 

附件:

 

学校校标:

  


方毅同志题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