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章程
发布时间: 2015-04-17 浏览次数: 323

序 言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是工程技术、经济管理、艺术设计等多学科互相渗透、协调发展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前身为创建于1978年的上海交通大学机电分校、华东纺织工学院分院和华东化工学院分院(其中华东化工学院分院于1984年编入上海交通大学机电分校),1985年经教育部批准,在上海交通大学机电分校和华东纺织工学院分院的基础上,正式成立上海工程技术大学。2003年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上海市高级技工学校(创建于1951年)整体划入上海工程技术大学。

学校始终坚持依托上海现代产业,主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办学宗旨,构建以产学研战略联盟为平台,学科链、专业链对接产业链的办学模式,造就“产学合作、工学交替”的真实育人环境,为社会经济发展培养合格的建设者,打造优秀工程师和工程服务人才的摇篮,努力发展成为一所以工程技术为主体、经济管理和艺术设计为两翼的办学特色鲜明、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有积极作用的现代化特色大学。

为实现学校创建现代化特色大学的奋斗目标,进一步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依法治校、规范管理、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学校中文名称为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中文简称为“工程大”;英文全称为“Shanghai University of Engineering Science”,英文缩写为“SUES”。学校的网址是:http://www.sues.edu.cn

第二条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是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投入与保障义务,上海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学校承担管理和考核职责。

第三条学校住所为上海市仙霞路350号,设有松江、长宁、虹口等校区,其中松江校区是主校区,位于上海市龙腾路333号,长宁校区位于上海市仙霞路350号,虹口校区为上海工程技术大学附属上海市高级技工学校和上海工程技术大学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住所,位于上海市逸仙路88号。学校根据上海市高校布局规划设立或调整校区。

第四条学校是非营利性教育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第五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六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依托产业办学,服务经济发展”的办学宗旨,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为国家和上海发展提供人才支撑、智力支持和科技服务。学校坚持“四个主动纳入”:把学校发展主动纳入到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战略和大格局之中,主动纳入到全球经济发展趋势、高新技术发展潮流和学科建设发展规律之中,主动纳入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优质教育资源的迫切需求之中,主动纳入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竞争之中。学校坚持为了每一个学生的终身发展的育人理念,按照德才兼备、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要求,依托产学研联盟合作办学模式和产学合作教育人才培养模式,以卓越工程教育为引领,构筑与行业“协同育人、协同办学、协同创新”的“三协同模式”,培育具有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具有国际视野、创新意识和奉献精神的高素质应用型创新人才。

第七条学校的分立、合并以及终止等重要事项须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报教育部备案。

第二章 办学活动

第八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九条学校实施的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的教育形式,以本科教育为主,协调发展研究生教育、高等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大力开展国际学生教育和中外合作教育。

第十条学校依法在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教学中实行学分制,学生毕业前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修满规定的学分。

第十一条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依规授予学士、硕士学位。

第十二条学校学科专业以工程技术为主,经济管理、艺术设计等多学科互相渗透,协调发展。学校制定学科建设规划,促进学科交叉、融合和创新。

第十三条学校遵循教育发展规律,有计划地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学校专业设置和调整由相关教学单位提出可行性报告,经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评估,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由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学校人才培养坚持立德树人、质量为先,建立健全自我监控评估和校外监控评估相结合的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和质量评估监督保障体系,对教学各环节进行全过程严格监控和评估,定期向社会公布年度质量报告,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五条学校开展师资队伍建设,以中青年教师培养和教学团队建设为重点,建立教师评价标准和评价体系,把教育教学质量作为教师评价的首要依据。建立健全教师激励机制,调动教师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十六条学校鼓励教育教学改革与实践,依托产学研平台开展协同育人,将教学与科研、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推进“产学合作、工学交替”的真实育人模式,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十七条学校坚持面向世界,开放办学,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不断提升学校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第十八条学校积极开展基础科学和应用科学研究,通过高水平科研基地和创新团队建设,促进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科技进步,提升学校的科技创新能力和服务社会的能力。

第十九条学校营造自由宽松的学术环境和科学研究氛围,提倡学术自由。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反对和防止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十条学校坚持协同创新,紧紧围绕国家战略和上海转型发展需要,进一步巩固和拓展产学研战略联盟,不断增强学校服务社会能力,为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科技和智力支撑。

第二十一条学校积极培育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立体现社会主义特点、时代特征和学校特色的大学文化,培育科学精神,丰富校园文化,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

第二十二条发挥文化引领功能,传承和弘扬“勤奋、求是、创新、奉献”的校训,“只争朝夕、敢为人先、求真务实、开拓创新、追求卓越”的精神,以及“勤业惟诚、厚学致用”的价值取向,以文化自觉汇聚学校发展合力。

第三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二十三条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党员干部的表率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按照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的要求,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六)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四条在校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常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和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经由常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常委根据集体决定和工作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对校党委常委会负责。党委常委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教学周举行一次。党委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或受书记委托的副书记主持。

第二十五条中国共产党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三)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并承担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

(四)检查、处理学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学校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二十六条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负责人,在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国际合作与交流和思想品德教育等;

(三)拟订学校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规定和程序推荐副校长人选,按照校党委决议任免学校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决策、协调、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等相关职责。

第二十七条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和处理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等有关问题,决定有关事项,组织实施党委常委会有关决议。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或受校长委托的副校长主持,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校长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有决策权并对决策负责,但不同意见应当记入会议记录。校长办公会议一般每两个教学周举行一次。

第二十八条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由职能部门、教学科研单位、直属单位和附属单位组成。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由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二十九条学校实行校、院(部、中心)两级管理体制。学院(部、中心)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国际交流和社会服务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学院(部、中心)的设立、变更、撤并,由学校授权的相关管理部门在广泛听取意见基础上提议,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并提交校党委会或常委会审定。

第三十条学校其他内部组织机构按照精简与效能的原则设置。

(一)根据学校党的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需要设置职能部门,承担校内党政工作的计划、组织、指导、协调、服务和对外联络等职责;

(二)根据办学活动需要设置直属单位,为教学与科研提供公共服务保障。

上述部门和机构的设立、撤并,由校组织、人事管理部门在广泛听取意见基础上提议,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由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三十一条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是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通过校务委员会章程;

(二)决定校务委员会委员的增补或退出;

(三)就学校发展目标、战略规划、年度预决算报告、重大改革举措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者参与审议;

(四)参与审议学校开展社会合作、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提出咨询建议,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

(五)研究学校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的目标、规划等,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

(六)参与评议学校办学质量,就学校办学特色与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或意见;

(七)学校委托的其他职能。

校务委员会由以下方面的代表组成:(1)学校主管部门、共建单位的代表;(2)学校及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相关学术组织负责人,以及教师、学生代表;(3)支持学校办学的地方政府、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代表;(4)杰出校友、知名人士;(5)学校邀请的其他代表。

校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少于21人,每届任期为5年,可以连任。校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和副主任由学校提名,由校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校务委员会建立例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也可召开专题会议。校务委员会会议遵循民主协商原则,建立议事规则,保障各方面代表能够充分讨论、自主发表意见。

第三十二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

(二)审议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等学术相关发展规划;

(三)审议学校学科发展规划,以及与学术发展相关的重大制度和措施等;

(四)审议重大学术奖励的申报推荐和重要学术组织任职的推荐建议;审议教学科研成果水平、教师学术水平和教师个人学术荣誉(称号)等的推荐建议;

(五)评议学术争议和学术不端行为,建设和维护学校科学道德规范,维护学校学术声誉;

(六)审议由三分之一以上校学术委员联名提出的学术发展方面的重要议题;

(七)指导、促进学科交叉和学术交流,建设和倡导自由创新的学术文化;

(八)审议、咨询和决策由校长委托的其他重大学术事宜。

学校学术委员会由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学术造诣高、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具有履职能力的教授或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学校根据学科专业的构成情况,合理确定委员名额及分布,保证委员的代表性。学术委员会委员经公正、公平推荐、遴选,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由校长聘任。

学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可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等方式产生,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定期召集并主持,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举行。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十三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依法负责学校学位管理的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学位授予标准与细则;

(二)自主评定并授予学位,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三)审定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四)裁定有关学位争议;

(五)其他需学位评定委员会决策的事项。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包括学校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科研人员。参加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人员主要从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教学、研究专家中遴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

第三十四条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中重要事项的审议机构。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依据程序制定其章程并开展工作,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由校长委托分管副校长担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重要的教学改革、教学管理改革、教学基本建设项目;

(二)审核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评审教学成果,指导教学评价;

(三)研究咨询学校的专业设置及调整方案;

(四)审议咨询学校委托的其他重要教育教学事项。

第三十五条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依据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负责学校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其成员由学校主要领导、校学术委员会负责人、主管人事工作的学校领导,人事、教学、科研、研究生管理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组成,校长任主任。

第三十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校教职员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依其章程行使权力,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学校实行校、院两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章程及章程修改草案;

(二)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学校发展规划、学校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有关学校重大改革和发展的重要事项;

(三)审议通过教职员工岗位责任制方案,以及与教职员工权益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等;

(四)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和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

(五)教代会工作机构的工作情况、教代会联席会议协商处理的事项;

(六)监督和民主评议学校各级领导干部;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学校与工会协商确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须有全体教职工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教代会闭会期间由大会选举的常设主席团履行职责。学校工会是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十七条学校工会是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员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学校建立校、院两级工会组织。

第三十八条学校共青团在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

第三十九条学校通过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等依法保障学生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实现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生联合会章程及章程修改草案;

(二)审议学生联合会主席团工作报告;

(三)审议通过学生联合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向学校提交关于学校管理和发展事项的大会提案;

(五)审议或审议通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交学代会、研代会的事项。

第四十条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改革发展建设事业发挥作用。

第四十一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若干学院(部、中心),并根据发展需要适当予以调整。

第四十二条学院(部、中心)是学校授权实施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二级单位,实行自主管理,可根据需要自主设置系、所、室等学术组织,享有组织办学活动、人事管理和资源配置等权利。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的办学方针、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目标,制定学院(部、中心)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学术交流以及社会服务活动,实施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和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

(三)提出年度招生建议,做好就业工作;

(四)拟订国际交流与合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设置内部机构,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决定学院(部、中心)人员聘期工作任务与考核管理办法;

(六)负责学院(部、中心)教职员工和学生的管理工作;

(七)按学校有关规定管理和筹措学院(部、中心)的教学、科研经费和其他资金,并在学校授权范围内,管理和使用有关资产,维护资产安全;

(八)制定学院(部、中心)教职员工的绩效考核、奖励及分配方案;

(九)履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三条学院(部、中心)重要事项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制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讨论决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学院(部、中心)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正、副院长(主任)、党委(党总支)正、副书记和工会主席组成。学院(部、中心)办公室主任、组织员等根据会议内容的需要可以列席会议。

学院(部、中心)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根据会议议题确定主持人,教学与科研工作、学科建设与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由院长(主任)主持;党务与思想政治工作、干部工作、学生工作和安全稳定工作等议题由书记主持。学院(部、中心)应制定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决策规则。

第四十四条学院(部、中心)设院长(主任)一名,院长(主任)是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设副院长(副主任)若干名,协助院长(主任)履行职责。院长(主任)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对外交流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副院长(副主任)协助院长(主任)工作。院长(主任)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和授权,主持本单位行政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定学院发展规划,组织开展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的教学计划并实施;

(三)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活动;

(四)负责本单位教职工的聘用、管理和考核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学生的培养工作;

(六)负责本单位财务与资产管理;

(七)组织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八)行使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五条学院(部、中心)党委(党总支)书记全面负责本单位党委(党总支)的工作,副书记协助书记工作,分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等工作。学院(部、中心)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具体指导所属党组织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六条学院(部、中心)可设院务委员会。院务委员会是各方支持学院(部、中心)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院(部、中心)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依据程序制定其章程,并依据章程开展工作。院务委员会由共建单位代表、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教授委员会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校友代表、知名人士和学院邀请的其他代表组成。

第四十七条学院(部、中心)设教授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小组。

学院(部、中心)教授委员会是教授治学和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依据程序制定其章程,报学校学术委员会核准,并依据章程开展工作。学院(部、中心)教授委员会委员必须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经民主推选,学院(部、中心)党政联席会议通过,报学校备案。

学院(部、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组成,协助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负责审查各专业或学位点的培养方案、课程设置和学位申请条件等。

学院(部、中心)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小组依据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组成,负责对本单位申报者的思想品德、教育教学能力和学术能力进行综合考察评议,并向学校推荐。

第四十八条学院(部、中心)根据需要设立系、教研室、研究所(中心)。系、教研室、研究所(中心)依学院(部、中心)授权开展工作,其设置和撤并须经学院(部、中心)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并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第四十九条学校具有独立建制的教学中心、研究中心(院、所)、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以及根据有关规定由学校授权设立的相应级别的教学科研机构,享有与学院同等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四章 学生

第五十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正式注册,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一条学生除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外,依据学校规章制度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学校教学计划安排,合理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按学分制相关规定选择专业,选修课程;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三)参加社会实践、勤工助学、志愿服务,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在校内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及文体活动等;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五)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六)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通过正当渠道提出意见或建议;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八)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二条学生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尊敬师长,努力学习,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自觉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三)遵守学校各项管理规定;

(四)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五)积极锻炼身体,努力做到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六)按规定缴纳学费和有关费用;

(七)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八)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三条学校按规定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生活服务,以及心理咨询和就业指导。学校按规定为学生提供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形式的助学项目。学校支持学生开展课外科技活动,鼓励学生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

第五十四条学校积极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尊重并保障学生在学习和研究方面依法享有学术自由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学校按规定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扬和奖励。学校按规定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五十六条学校依据国家规定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规范学生申诉处理的程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学校定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听取学生代表对学校工作和与学生权利及义务有关的重大改革、重要规章制度的意见和建议,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十七条学校支持学生组织(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在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学生可依法向学校申请组织学生社团,学生社团经学校批准成立,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五十八条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五十九条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聘用合同制度。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学校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第六十条学校按照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六十一条教职员工除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各种荣誉称号和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提出申诉;

(六)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二条教职员工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师德规范,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尊重和爱护学生;

(三)遵守教学规范,完成岗位聘任所要求的教学任务,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四)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追求高水平学术研究和科技创新;

(五)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三条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各类学习进修。

第六十四条学校依法建立和健全教职员工权利保障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六章 投入与保障

第六十五条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全方位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

第六十六条学校资源配置以发展规划和年度事业计划为基本依据,坚持财政平衡的可持续发展理念,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十七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学校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构建财务监督体系,严格控制和管理财务预算,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第六十八条财政拨款、办学收入、社会捐赠等财务信息,学校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十九条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所有资产为国有资产。学校依法依规对占有、使用的学校资产进行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确保学校资产安全、完整。

第七十条学校后勤服务部门坚持为学校教学、科研、师生服务的宗旨,努力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七十一条学校接受举办者依法综合应用立法、拨款、规划等手段对学校办学进行管理和监督,通过专门机构或指定社会中介机构对学校的学科、专业和办学质量进行评估。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主动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七十二条学校积极开展与校外科研机构、企业等的合作,共建研究基地、实验实训基地和教学实体,互聘人员,联合培养学生等。学校鼓励科研成果产业化,鼓励将产学研合作成果引入基础研究和教学活动之中。

第七十三条学校依法设立校友会。校友会依其章程开展活动,积极加强学校与海内外校友的联系,并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学院和各地(包括海外)可设校友会分会。

第七十四条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基金会依照相关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活动。学校自主接受机构、组织及个人的自愿捐赠。学校可对大力捐资助学的社会知名人士或校友授予荣誉职衔。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五条学校校训为“勤奋、求是、创新、奉献”。

第七十六条学校校标以“工”字的飞翔型变体为主要元素,寓意“工程大”展翅腾飞的美好前景,并蕴藏了学校的英文缩写“SUES”,校标以蓝色为主色调。

第七十七条学校校徽为题有校名“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方毅同志题字)的长方形徽章,教职员工佩戴的为红底白字,研究生佩戴的为黄底白字,本科生和高职学生佩戴的为白底红字。

第七十八条学校校旗为红色长方形旗帜,中间印有金黄色校名“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方毅同志题字)。

第七十九条学校校歌为《前进,工程大》。

第八十条学校校庆日为每年1030日。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全委会审定,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核准、教育部备案后,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二条本章程的修订工作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提出,章程修订方案须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全委会审定,报相关主管部门核准后,向本校和社会重新公布。

第八十三条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学校应依据本章程制定或修订其他规章。与本章程不相符合的其他规定,以本章程为准。校长办公室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和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八十四条本章程由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注:方毅(19161997),福建厦门人,曾任中国科学院院长、国家科委主任、国务院副总理和国务委员等职。

附件:

学校校标:



方毅同志题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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